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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

2013-09-303100

    为了推动企业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提高浙江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规范相应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统计局联合制定了《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 {TodayHot}

    《办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以上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的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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