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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2013-09-303210

   对未履行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企业将视情节对其直接负责人处分

    监察部和环保总局2月20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布施行。据悉,《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于有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TodayHot}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等行为之一的企业,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暂行规定》,这些行为具体包括: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者经营行为的。
 
    据了解,监察部、环保总局近期将再次通报一批挂牌督办案件,并由两部门直接联合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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