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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出台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暂行办法

2013-09-303270

      佛山市日前出台《佛山市地下铁道保护区工程建设审批暂行办法》,规定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设计方案送审时,需同时报送地铁建设管理部门,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包括地铁建设单位)进行审查。同时,佛山市过去有关地铁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审批办法与该《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办法》明确,地铁保护区分为地铁控制保护区和地铁特别保护区。 

  地铁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的水平投影外侧30米,以及地面车站及地{TodayHot}面线路、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冷站结构边线外侧20米范围的区域。

    地铁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结构边线外侧5米、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车辆段内建(构)筑物结构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办法》规定,在地铁控制保护区内建造、拆卸建(构)筑物,从事基坑开挖、爆破、灌浆等,建设单位在制定施工设计方案时需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手续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在送审施工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需同时报送地铁建设管理部门,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设计方案审查。 

   手续二: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设计方案送地铁建设管理单位复核同意后,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复核意见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依据之一。 

    手续三:施工设计方案经审查认为必须作出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调整,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于由此引起规划方案或建筑方案修改的,应根据审查以及重新办理相关规划方案或建筑方案的行政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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