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频道列表

辊式细碎机技术条件

2013-09-300

标准名称 辊式细碎机技术条件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标准名称(英)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Fine F=Rollor Mill 标准号 JC450.2-91 标准发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标准发布日期 1991-12-29批准标准实施日期 1991-08-01实施

标准正文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JC450.1《辊式细碎机型式与基本参数》中的辊式细碎机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辊式细碎机。 2  引用标准 GB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 GB 1804  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GB 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JC 343.2  真空挤砖机技术条件 JC 40l.2  建材机械用碳钢和低合金钢铸件技术条件 JC/T402  水泥机械涂漆防锈技术条件 JC/T406  水泥机械包装技术条件 JC 450.1  辊式细碎机型式与基本参数 JB 8  产品标牌 3  技术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辊式细碎机应符合JC450.1和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 文件制造。 3.l.2  图样上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机械加工尺寸按GBl804中的ITl4级执行; 非机械加工尺寸按ITI6级执行。 3.l.3  焊接件应符合建材机械焊接的有关规定。 3.l.4  铸钢件应符合JC40l.2的规定。 3.1.5  辊式细碎机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a.有调整辊子工作间隙的装置;   b.有修整辊面的装置;   c.有过载保护装置;   d.有安全防护装置;   e.有便于起吊的装置。 3.2  主要零部件要求 3.2.1  轴类件的材料应不低于GB699有关45钢的规定,并调质处理。 3.2.2  辊圈表面硬度应不低于HRC50,在整个辊面范围内硬度应均匀,硬度差不大于 HRC5,硬层深度不少于20mm,在规定的硬层深度内,允许硬度降低值不大于HRC5。 3.2.3  刮泥板由刀口向内不少于50mm范围的硬度不低于HRC45。 3.2.4  辊圈和大皮带轮的径向圆跳动应不低于GB1184中的10级。 3.2.5  大皮带轮应做静平衡试验,许用静不平衡力矩的确定应符合JC343.2中附录入 的规定。 3.3  装配与安装要求 3.3.1  所有零部件需经检验合格,外购件需有合格证方可装配。 3.3.2  辊圈与轴装配后应做静平衡试验,许用不平衡力矩的确定应符合JC343.2中附 录A的规定。 3.3.3  辊式细碎机两辊端面相对位移应不大于lmm。 3.3.4  辊端挡料板与辊子端面间隙应不大于2mm。   3.3.5  刮泥板刀口沿辊长应均匀接触,调整灵活。 3.3.6  大、小三角带轮安装后。轮宽对称平面相对位移应不大于中心距的2/1000, 轴线平行度应不大于6/1000。 3.4  空载试车要求 3.4.1  运转时应无异常声响和振动。 3.4.2  润滑部位应不渗油。 3.4.3  轴承温升应不大于35℃,最高温度应不超过70℃。 3.4.4  噪声应符合JC450.1的规定。 3.5  负载试车要求 3.5.1  负载试车应符合3.4.1-3.4.2条要求。 3.5.2  两辊工作间隙、生产能力应符合JC468.1的规定。 3.5.3  轴承温升应不大于45℃,最高温度应不大于80℃。 3.6  外观要求     辊式细碎机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碰伤、划伤、绣蚀等缺陷。 3.7  涂漆防锈要求     涂漆防锈应符合JC/T402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辊圈表面硬度(3.2.2条)检测应不少于均分圆柱表面的12个点位,深层硬度取 试样检测。 4.2  静不平衡力矩(3.2.5条、3.3.2条)在平衡架上检测。 4.3  两辊端面相对位移(3.3.3条)用深度游标卡检测。 4.4  辊端挡料板与辊子端面间隙(3.3.4条)用塞尺检测。 4.5  大、小三角带轮的轮宽对称平面的相对们移和轴线平行度(3.3.6条)用直尺和水准 仪检测。 4.6  试车条件   a.整机组装检验合格;   b.润滑部位注入注滑剂。 4.6.2  试车方法:   a.连续运转4h;   b.轴承温升(3.4.3条)用半导体温度计检测;   c.噪声(3.4.4条)按GB3768规定检测。 4.7  负载试车 4.7.1  试车条件:   a.空载试车合格后进行负载试车,负载试车可在用户进行;   b.电器控制装置检验合格;   c.喂料粒度满足JC450.1的规定;   d.有均匀喂料装置。 4.7.2  试车方法:   a.两辊间隙(3.5.2条)用塞尺或铅条检测;   b.连续运转4h;   c.生产能力(3.5.2条)在供料正常时用秒表测定1min破碎物料的体积;   d.轴承温升(3.5.3条)用半导体温度计检测。 5  检验规则    产品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出厂检验     出厂前应完成3.1-3.3.5条、3.4条、3.6条、3.7条、6.1条、6.2条的检验。 5.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检验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正常生产每两年不少于1次。 5.4  抽样与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的样机在检验批中随机抽取一台,检验合格,判检验批合格;如有3.5条 中某项不合格,再随饥抽取一台,检验有任意-项不合格,判检验批不合格。若合格,再 随机抽取一台,全部合格,可判检验批合格。否则判检验批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产品在明显位置固定一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JB8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   c.商标;   d.产品型号;   e.制造日期;   f.主要参数;   g.出厂编号。 6.2  产品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JC/T406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院负责起草,南京建材机械厂、哈尔滨建材机械厂参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明德、谢益恒、丁习义。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辊式细碎机型式与基本参数
本标准适用于细碎含水率不大于20%的粘土、页岩和煤矸石等砖瓦原料的辊式细碎机。 2 术语 辊式细碎机:两个等规格的光辊相对运转细碎物

0评论2006-04-05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