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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2013-09-302910

     南京市民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了。昨日记者获悉,《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期将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如无例外,该条例将于今年年内正式实施。 
  按月转账须保留余额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市民呼声最高的就是"公积金按月转账"。记者注意到,经过专家讨论,该条建议已经被采纳。已经形成的《条例草案》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 
  记者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他们正在对整体系统进行更新,以便从技术上支持按月转账。据介绍,南京对于按月转账的操作规定,主要是借鉴了常州、上海等地的做法:在贷款个人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TodayHot}保持一定的沉积金额,公积金贷款人在贷款时与相关银行签订协议,保证在个人的公积金账户里保持一定的资金沉积。每个月在这笔资金里取出一部分还贷,直到这笔资金全部用于还贷后终止协议。以后贷款人每个月自己使用现金还贷,同时继续缴交公积金。等公积金账户里的资金沉积再次达到一定额度时,再签订同样的协议,重复这个过程。 
  提前还贷无须交违约金 
  原来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住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应当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后,再归还商业性贷款。对此条规定,不少市民提出了意见,认为应当根据自身收入状况选择先还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性贷款。 
  专家论证后,决定在《条例草案》中删除该条规定,即市民可以自由选择先还哪种贷款。而且《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放贷方不得收取违约金。 
  单位不按时转移公积金最高罚款3万 
  针对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实施的问题,《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的,由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如果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或阻止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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