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政府了解到:我市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这个办法只适用于4月20日以后拆迁改造的房屋。
《暂行办法》规定,拆迁城中村农民合法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货币安置,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由被拆迁户选择,但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城中村住宅房屋按标准建筑面积补偿安置,全市统一确定每户标准面积为160平方米,拆迁标准面积以内的房屋,被拆迁户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标准面积以房换房,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标准面积以一等转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每平方米649元的两倍给予货币补偿。拆迁标准面积以外的房屋,两层以内的面积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层、第四层按重置价的50%给予补偿,第五层不予补偿。对被拆迁户选择房屋安置并且自己过度的,每月发放600元过度补助费,自行搬迁的,每户一次性发放400元搬家补助费。
城中村改造后,新建的房屋要到市房产局进行产权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携带用地证明文件、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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