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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窑水泥厂防尘技术规程

2013-09-300

标准名称 立窑水泥厂防尘技术规程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名称(英)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dust control in shaft kiln cement plants 国际代码 UDC 666.94 :628.511 标准号 GB 5984-86 附图图1; 图2; 图3; 图4;

标准正文
1  总则 1.1  为防止立窑水泥厂生产过程中的扬尘对环境污染和人体危害,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水泥工业发 展,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立窑水泥厂。 1.3  立窑水泥厂车间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应符合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废气排尘浓 度应符合GB 4915-85《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内容见附录A(补充件)。 1.4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立窑水泥厂,必须将防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  防尘技术要求 2.1  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扬尘少的设备,进行合理布置,减少扬尘点,降低物料落差高度:,降低 尘源气体含尘浓度。 2.2  尽量采用密闭化生产。对不能密闭的扬尘设备,须采取除尘措施。 2.3  除尘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含尘气体的性质、环境对净化程度的要求和除尘设备的性能等来确定 除尘方案。常用除尘器的性能和经济指标比较见附录C(参考件)。 2.3.1  合理确定除尘系统风量、风速和其他工艺参数,正确选择除尘器和排风机等设备。 2.3.2  尽量来用单级除尘系统。当气体含尘浓度较高,超过所选除尘器允许范围或达不到卫生要求 时,应采用两级除尘系统。 2.3.3  对不同性质的粉尘一般不宜合在一个除尘系统。对窑、磨、烘干设备的扬尘,应采用独立的 除尘系统。 2.3.4  尽量采用干式除尘,如用水收尘,则必须解决污水、污泥的处理。 2.4  各种除尘器的出灰口均须装设锁风排灰装置。 2.5  含尘风管宜短直,管内风速一般不宜超过18-20m/s。风管的倾角应不小于45°。须设置水平 风管时,应有清灰措施。 2.6  窑、磨、烘干等除尘系统,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保温、防漏、防腐、防爆等措施。 3  防尘技术措施 3.1  立窑除尘 3.1.1  立窑操作应实现风、煤、料平衡的机械化连续生产,稳定工况废气量,保证除 尘系统正常运行。 3.1.2  立窑除尘工艺设计,应根据烟气性质,结合具体条件,按表1选择方案。立窑烟 气性质见附录B(参考件)。                           表1  立窑烟气除尘方案    方  案            第一级除尘           第二级除尘     1                袋除尘器         2                电除尘器                  3                 沉降室              袋除尘器     4                 沉降室              电除尘器     5                         水  收  尘  3.1.3  立窑窑面的烟气量可按2.0 ̄2.5标米[3]/公斤熟料计算。在确定排风量时, 漏风量不超过100%。 3.1.4  窑面操作区应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看火平台层的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5m。 3.1.5  立窑卸料系统应有防尘措施。 3.1.6  生料成球可采用预加水成球等新工艺,以消除成球盘的扬尘。对不能消除扬尘的, 而有除尘措施。 3.2  烘干机除尘 3.2.1  转筒式烘干机的烟气除尘,应根据烟气性质,按表2选择方案。烘干机烟气性质 见附录B(参考件)。                               表2  烘干机烟气除尘方案       方  案      第一级除尘              第二级除尘         1          电除尘器         2          袋除尘器         3          旋风除尘器              电除尘器         4          旋风除尘器              袋除尘器         5                     水  收  尘  3.2.2  烘干机排气端筒刚内工况风速不得超过4m/s。在确定系统排风量时,漏风量不超过40%。 3.2.3  转筒式烘干机与吸风罩的连接处,必须严格密封。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均须装锁风器。 3.2.4  其他型式烘干机的除尘,应根据设备性能和烟气性质选择相应的除尘方案。 3.3  磨机除尘 3.3.1  生料磨、水泥磨的除尘,应根据其排出含尘气体性质,按表3选择方案。磨机排气性质见附 录B(参考件)。                              表3  磨机排气除尘方案     方  案        第一级除尘         第二级除尘      1            袋除尘器      2            电除尘器      3            旋风除尘器         袋除尘器      4            旋风除尘器         电除尘器  3.3.2  磨机通风量按磨内有效断面风速计算:开流磨按0.5 ̄0.9m/s;圈流摩按 0.4 ̄0.7m/s。在确定系统排风量时,可考虑30 ̄50%的漏风量。 3.3.3  烘干磨和风扫磨的排气含尘浓度较高,应采用两级除尘系统,可按表3中3、4方案选择。 3.3.4  磨的喂料装置,而有密闭防尘措施。 3.3.5  磨尾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必须装锁风器。 3.4  破碎机除尘 3.4.1  石灰石、石膏、熟料、煤等干物料破碎时,一般采用一级袋除尘系统或电除尘系统。 3.4.2  对锤式、反击式等破碎机的进出料口,可增设均压管,以减少进出料口的扬尘。 3.5  包装机除尘 3.5.1  包装机的抽风按下吸式方案设计,使包装操作区有一定负压,一般采用一级袋除尘系统或 电除尘系统。操作中须及时关闭卸料嘴,防止喷灰。包装平台下应设密闭灰斗。 3.5.2  袋装水泥的纸袋破损率应不大于1%。 3.5.3  水泥散装库的散装头须有除尘措施,以减少库底扬尘。 3.6  物料输送及储存的除尘 3.6.1  对物料输送过程中分散的扬尘点,可采用简便的除尘小机组。 3.6.2  斗式提升机和螺旋输送机应严格密闭,并在机壳或出料口设排气滤尘装置。 3.6.3  降低皮带输送机的工作速度,减少皮带跳动所造成的扬尘。在皮带机转运点, 尽量降低进出料口的物料落差,合理设置导料溜板或设除尘小机组。 3.6.4  振动输送槽的转落点,应有密闭措施或设置吸尘器。 3.6.5  空气输送斜槽的各连接法兰必须严密,卸料端的斜槽上方,应设排气滤尘装罩。 3.6.6  粉粒状物料储存,应采用圆筒库。一般料库(仓)的排气,设置简易袋除尘器。 对于气力输送人库的以及空气搅拌的粉料库,均须设置袋除尘器。 4  防尘技术管理 4.1  立窑水泥厂必须制订防尘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主要生产设备的除尘系统要建立 岗位责任制,要有专人值班,其他除尘系统也应指定专人兼管。各种除尘设施都要制订相 应的维修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测,以保证除尘系统正常运行。 4.2  1  厂部必须配备专职防尘管理人员,其职责主要是检查各项防尘规章制度的实施, 协同车间解决除尘技术问题,定期对本厂职工进行除尘技术教育。 4.3  对操作主要除尘设备的工人,须进行技术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附  录  A                              (补充件)   A.1  车间空气中粉尘最高容许浓度见表A1。                                 表A1    序  号        粉尘种类                           最高容许浓度,mg/m[3]     1       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石              2             英、石英岩等)      2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粉尘             6          3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                 10    注:摘自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A.2  废气排尘浓度标准见表A2、表A3。表中的类区划分如下:     第一类区:是指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的地区。     第二类区:是指滨海和内地重要城市的近郊区,县城的居民区和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     第三类区:是指普通城市的远郊区、县城的近郊区和独立的工业区。     第四类区:是指污染程度轻的城镇和偏僻的农村。                           表A2  水泥企业热力设备废气排放标准                             表A3  水泥企业通风设备废气排放标准      注:摘自GB 4915-85。                                                     附  录  B                    水泥厂主要设备排出的含尘气体的性策                                  (参考件)                                     附  录  C                     常用除尘器的性能和经济指标比较                                  (参考件)     附加说明:   本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规程由安徽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由国家建材局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安徽省建材工业设计院参加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许振东、吴立勋、何林、汪其荣、唐国山、邢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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