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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担保制度

2013-09-303520

    从6月1日起,韶关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实行工程建设担保。 

    据了解,工程建设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工程建设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工程建设担保的保证人{HotTag}包括在韶关市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及以担保为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 

    该制度对工程建设担保的内容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及撤保、担保终结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还明确规定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担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商、承包商违反担保制度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评估系统,并予以公示。 

    韶关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推行担保制度, 有利于建立防止房地产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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