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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补贴标准

2013-09-303060

    据报道,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已经完成,财政部13日对其内容进行了解释与说明。

  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预算编制确定了2007年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的各项补贴标准,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职工,均可按照规定申领购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预计2007年职工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总额乘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确定。

  其中,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8%,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当地实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2%。

  提租补贴按照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预计2007年在职在{TodayHot}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

  具体补贴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1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1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包括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人和25年以下普通工人)70元/月。

  预算编制对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职工的购房补贴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按月补贴。指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

  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按月补贴计算公式:职工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

  2005年1月1日以后的按月补贴,实行定额发放。补贴标准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1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1技师1100元。

  二是无房一次性补贴。指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HotTag}无房老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

  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他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无房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0.66×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在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工龄补贴时,职工工龄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工龄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预算编制还对住房未达标补贴和级差补贴做了规定。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差额面积计算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住房未达标补贴要根据职工是否已享受购房优惠分别处理。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已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经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待其腾退不可售公房后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对于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一次性计算级差面积补贴。级差补贴要根据职工是否已享受购房优惠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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