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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出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新规定从8月1日起实施

2013-09-303060

   日前,肇庆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出《通告》,对该市的房屋契税征收管理作出了新规定,并从8月1日开始实施。

    肇庆市政府对房屋契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自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申报之日起3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缴纳税款。《通告》规定,财政部门为房屋契税的法定征收机关,任何{TodayHot}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截留、挪用购房者的契税;各单位、个人在此之前以各种名义收取的纳税人契税,必须在本通告执行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申报之日起3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清缴税款。而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的规定,将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代缴契税的,开发商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履行代缴义务,否则,开发商除依法应当承担挤占、截留契税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税款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责任。

    《通告》还规定,契税征收机关将会同国土、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由契税征收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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