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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板行业联盟企业自律公约》(初稿全文)

2013-09-303100

   1章 总 则

  1条 中国入世以来,国内房地产业及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给地板行业提供了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挑战。最为突出的是知识产权的问题、市场行为不规范、价格不合理竞争、人才挖墙脚严重、假冒伪劣产品猖獗等。严重破坏了行业的竞争秩序,影响行业的整体形象,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规范行业行为,塑造和提升我市地板行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良好形象和地位,防止恶性竞争。特制订“深圳地板行业联盟企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供行业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建材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牵头制定;本公约所称“深圳市建材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是指由本市和超区{TodayHot}域的地板生产、流通企业及相关行业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地板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合法生产、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强化服务、保证质量”。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为本公约的基本准则;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深圳市建材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及实施,并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要认真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地板行业发展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和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建设。 {HotTag}

  第七条 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生产、经营、销售的法规,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文件与统计报表。

  第八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要坚持公平竞争,自觉维护行业正常市场秩序,不做夸大、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者、在宣传本企业产品时,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

  第九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信守合同,诚信经营。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生产、不销售假冒伪劣和侵权产品,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合格产品不销售。敢于同行业内部不法行为作斗争,勇于揭发制止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要增强环保意识,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生产过程中尽量回收、利用废弃物,减少环境污染,不向市场提供损害消费者健康和对环境污染的产品。

  第十二条 专委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专委会活动、关心和支持专委会建设并在产品创新、产品质量、销售供货、售后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并颁发证书(细则另定)。

  第十三条 本行业企事业单位要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产权。要以合法的方式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抵制模仿和剽窃的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加强行业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地板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地板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五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行业科研、原材料采购、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合理利用资源,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鼓励行业各企业单位及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等,为我国地板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深圳市建材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地板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地板行业自律公约,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煤体曝光,并取消其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行业缔约各单位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通过相关煤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凡“深圳市建材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必须缔约本公约,自觉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本公约成员单位如需退出本公约,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呈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建材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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