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TodayHot}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凡列入《限制目录》1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规定:
1. 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2. 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3. 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