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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木材制品加工贸易(第44章和94章)备注解释

2013-09-300

   问:9月14日五部委财税(2006)139号文件中规定“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因木筷没有退税,肯定应该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但本82号文件却对木筷提出了新的注释“上述4407-4421产品使用进口木材的除外”,这样一来,木筷又实际上可以恢复加工贸易了。两个文件精神相互抵触,到底如何理解?

    2、竹筷没有取消退税,为什么也列入了82号文件的加工{TodayHot}贸易禁止类目录?竹筷是国家鼓励发展的商品,不应与木材制品同等对待。

    3、139号文件要求从9月15日开始执行,木筷从那天起就不能再办加工贸易手册了。但是,82号文件从11月22日开始执行,也就是说从11月22日又开始可以申请木筷(以进口木材为原料)的加工贸易手册了。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操作?

     答:一、关于财税[2006]139号、财税[2006]145号和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最新发布的2006年第82号公告之间关系的问题。

    9月15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6]139号),是取消、降低和提高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不是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139号”文中已经明确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145号”文是财政部等部门汇总列明了以前所有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及对个别取消、降低退税率商品的修改,是“139号”文的补充。11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2006年第82号公告,确定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因此,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此公告规定为准。

    目前,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可归纳在三个公告中,即2005{HotTag}年第105号、2006年第63号和2006年82号公告。不开展加工贸易的,不受此目录的限制。

    二、关于木材制品加工贸易(第44章和94章)备注解释。

    由于我国森林覆盖面积小,木材资源短缺,因此国家不鼓励木材及产品的大量出口。备注中“使用进口木材的除外”,是指对使用国产木材、保税进口其它料件(如金属件、漆、胶等),出口各种列入税号的商品,不得开展加工贸易,而使用进口木材做成相关木制品出口,则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行。

    关于竹筷加工贸易。竹子是中国产的,是竹筷的主要原料或1原料,不存在加工贸易政策支持的必要。因此,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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