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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修改完善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

2013-09-303590

   为落实中共国家林业局党组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精神,严肃森林资源管理检查纪律,国家林业局针对近来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近日对《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核查、检查十项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更名为《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简称“十项纪律”),原《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核查、检查十项纪律》同时废止。

“十项纪律”适用于国家林业局组织的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外业质量检查、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林木采伐和木材{TodayHot}销售及运输总量检查、征(占)用林地调查、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林政案件调查以及其它森林资源管理的专项检查等。

国家林业局要求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各项检查工作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增强其防范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对违反“十项纪律”的检查人员,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检查十项纪律

一、不准擅自改变检查方法、扩大检查范围和违反技术标准、保密规定。

二、不准虚报、瞒报和迟报检查结果。

三、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非相关人员陪同或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无偿提供的外业劳动保护用品。

五、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用餐。

六、不准在检查工作期间饮酒、驾驶车辆。

七、不准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公费旅游、参与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八、不准由被检查单位结算应由检查组及个人支付的费用。

九、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金、礼品。

十、不准借核查、检查之便承揽创收业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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