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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08年1月1日实施

2013-09-302970

 12月17日,浙江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在杭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为《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鸣锣开道。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荣宝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丁祖年主持会议,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永革、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必明出席会议,省经贸委主任丁耀民在会上对《条例》的贯彻实施作出部署。
 近年来,浙江省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取得积极进展。据统计,2006年全省生产新型墙体材料133.66亿块标砖,占全部墙体材料产量的45.61%;建筑应用面积占全部建筑面积的54.6%;实心黏土砖产量30.25亿块标砖。全年因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减少废气排放2.07万吨,节约土地2-21万亩,节能82.88万吨标煤,综合利用工业废渣1229.46万吨。
 尽管浙江墙改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但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政策制度、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还有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扶持不够有力、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建筑应用水平不高、社会消费观念滞后,特别是由于城乡建设快速发展对墙体材料的需求急剧增加,少数地方毁田制砖、破坏耕地的现象出现反弹势头。《条例》作为浙江省1关于墙体材料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将有效调节浙江墙体材料的生产和消费,对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提升产业层次、淘汰落后的黏土砖制品、促进节能减排和建筑业技术进步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简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黏土砖;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空心黏土砖;禁止新建、扩建空心黏土砖生产项目;对现有的空心黏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黏土资源采矿许可。
 《条例》还规定,违反规定生产黏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其生产黏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O.5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缔。此外,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黏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建设单位按照已使用黏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0.5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主任金关标、副主任谢曦、于献青,以及各市、县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和新墙办,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和部分建筑设计、施工单位的代表250余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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