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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零部件享税收优惠

2013-09-303240

    财政部08年01月23日宣布,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大型煤炭采掘设备主要包括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液压支架、提升设备、大型破碎站(具体技术规格要求见附件)。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从事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设计试制能力;

    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

    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

    5、大型破碎站企业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5台,液压支架企业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50台,其他设备企业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0台(套),研制生产初期年销售量可适当下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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