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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申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实施细则 》出台

2013-09-302730

近日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申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企业,必须申报并通过国家发改委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并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行政许可后,方可开采金矿。不允许个体开采金矿。 
    不符合国家和云南省黄金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全省黄金工业发展原则的;个体采金的;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的;不具备开发黄金矿产资质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交叉且没有依法解决的;矿区秩序混乱、资源划分有争议的;在同一矿区内存在重复建设,资源配置不合理的;在申请的规划矿区范围内有重要文物保护区或军事设施的;重要河道采金的不予申报。500吨/日及以上建设规模的,最长有效期为15年;建设规模为100-500吨/日的,最长有效期为10年;建设规模为100吨/日以下的,最长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开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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