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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13-09-302830

将粘土砖瓦作为建筑材料,在我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全国砖瓦工业每年占地取土高达95万亩,相当于毁掉一个年产量达3亿吨的产粮大县的全部耕地,此外,挖地烧砖还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从江苏省的情况看,2007年全省生产粘土砖约283亿块,相当于毁地4.2万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耕地良田,这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存基础。1989年江苏省作为全国1的墙改试点省率先开展了这一工作,同年10月成立了江苏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近20年来,全省墙材革新工作,坚持节地、节能、利废、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为基本出发点,坚持“禁实限粘”为突破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全省墙改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如,违规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现象面广量大,新型墙材产品种类繁多、质量良莠不齐,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不足、执法力量薄弱等。为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并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动态定性新型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是区别于传统的粘土砖而言的。目前,国家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条例》立足本省实际,将新型墙体材料界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由于新型墙体材料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的,加上原料范围广、品种较多,并且还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因此《条例》采用了概括性的稳妥表述,而非一一列举。

加大鼓励扶持力度
新型墙体材料相对传统墙材而言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节土、节能、利废等诸多优点,但其价格、质量、实用性等也需要引起重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既要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劣质的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同时还应当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使用。《条例》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结合江苏省实际,在对新型墙材的鼓励与扶持方面做了如下规定:

鼓励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投资、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以及江河淤泥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优先发展自保温墙体材料,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和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研究、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投资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进行技术改造,以及粘土实心砖和粘土空心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贴。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项目符合循环经济或者建筑节能要求的,除按前款规定享受补贴外,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为体现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扶持,国家和江苏省先后出台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其使用范围便是用于对新型墙材的支持和促进。为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江苏省在今年设立了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5亿元,分别由环保、经贸、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使用。就新型墙材而言,如果符合相关要求便可以享受上述引导资金的扶持。

鼓励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条例》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村居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科学确定“禁实限粘”范围
经过多年的努力,江苏省“禁实限粘”工作已经走在全国前列,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和83%的乡镇基本实现了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苏南部分地区已经开始逐步限制粘土空心砖的使用,新型墙材占整个墙材生产总量的比重已由1990年的1.45%提升至2007年的42%。为了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达到国家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预期目标,《条例》对于“禁实限粘”这一核心制度进行了明确规范。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地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和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空心砖的可行性和差异性。《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城镇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城镇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中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工程,还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在确定范围时,首先明确底线,同时不搞“一刀切”,发挥地、县两级的积极性,由其确定具体适用范围。

将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使用粘土实心砖与“禁实限粘”的规定相衔接,对此作出例外性的规范。《条例》规定,为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确需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批准;生产的粘土实心砖,只能用于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

明确产品认定及撤销
明确认定的条件。《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向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一)产品属于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二)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虑到新型墙材产品的认定本身应当有退出机制,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情况,对取得认定以后的撤销问题作出规范,使制度更加完善。《条例》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或者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后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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