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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开始施行

2013-09-303150

日前,河南省代省长郭庚茂签署发布省政府第121号令:《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市推广散装水泥平均每年仅有三四万吨。近年来,我市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为己任,紧紧围绕“推散、禁现、征收”的工作目标,把加强散装水泥市场管理、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强化服务意识及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作为工作重点,使全市散装水泥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至目前,我市已建成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17家,共有生产线32条,年生产能力达450万立方米以上,很好地保障了全市建设工程用料,为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共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统计显示,仅2008年,我市全年就发展推广散装水泥200多万吨,预拌混凝土150万立方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先后被原国家经贸委授予“九五”期间全国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的殊荣,并连续10多年被河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授予年度推广发展散装水泥“1单位”的称号。

  据了解,新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共22条,与1996年2月26日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相比,有如下新的内容,突出表现在规定的第八条和第二十条,兹摘录如下。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包括使用水泥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下同)使用散装水泥,必须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

  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报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1款的规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不使用或者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当然,新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精神还不止这些(详细内容见左边具体条例),我们要以新条例的贯彻执行为契机,更好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全市散装水泥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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