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环网】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决定统一对液体石油产品征税,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此前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对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想方设法加以逃税,但接下来的好时光即将不再。
消费税的调整引起了市场震动,此举将地方炼厂生产的所有液体油品(国标沥青除外)均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大幅提高调和油的生产成本。业内人士认为,调和油价格优势丧失,生产调和油的地炼企业以及贸易商的利润将萎缩,“正规军”成品油市场份额将扩大,从而可能导致中石油、中石化两大油企在成品油供应上的垄断地位进一步加强,市场或将面临洗牌。
调整石油类消费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再出新政,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统一对液体石油产品征税。新政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此前,纳入税务总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有汽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其中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航空煤油暂缓征收。而调整后政策将MTBE、芳烃、混芳等用于调和油和化工原料的产品亦纳入征收范围,且按照1元/升来征收。
其实,税务总局此次对石油炼化生产环节调整消费税,直接目的是打击部分企业的逃税行为。
2008年,我国实施了燃油税费改革。税务机关在贯彻各项税收政策中,发现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
“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双重损失。”税务总局解释。卓创资讯分析师罗琳表示,新政出台后将有力打击此类避税行为。部分地方炼厂人士也预计,由于避税的空间大幅度缩窄,市场上以各种名义倒票的贸易商也将有明显的减少。
调和油成本增加
税务方面的调整不可避免会影响到企业的收益。据《中国证券报》报道,由于国内大部分调和油在原料上均采用不达标或接近国标的原料,未来都将按照石脑油1元/升或燃料油0.8元/升的标准征收,从而将在不同程度上增加调和汽油和调和柴油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