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环网】《昆明市消防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昆明市1部专门性的地方性消防法规正式出台,对完善昆明市消防法规体系,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条例》是昆明市首部地方性消防法规,其颁布实施是昆明市消防事业发展过程中里程碑式的大事,是昆明市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形势需要、适应《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46号文)的重要调整、适应昆明市经济社会消防安全保障需求的重大举措。《条例》在不和上位法冲突的基础上,从制约昆明市消防工作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入手,充分吸纳省外1立法经验,为昆明市作为全省1的特大型城市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
《条例》的要求和方向,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昆明市消防工作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工作要求和方向,会不会利用《条例》推动消防工作,以及《条例》的贯彻落实程度,直接反映了消防部门“依法防火”的管理水平。
新出台的《条例》规定,对于人口密集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明确疏散引导员,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施工和维修作业;对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灶具等设备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未明确疏散引导员或者在营业、使用期间有火灾危险施工、维修作业的,将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特别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在统一建筑内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疏散、灭火和报警等消防设施;使用民宅从事生产加工和餐饮、住宿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保证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
《条例》还对消防教育进行了规定,将每年11月定为昆明市消防安全月,11月9日定为消防日。要求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火灾预防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师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