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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2013-09-303180

标准名称 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名称(英) Moderate heat portland cement Low heat portland slag cement 标准号 GB200-89 代替标准号 代替GB200-80 标准发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 标准发布日期 1992-03-16批准标准实施日期 1993-12-01实施

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热硅酸盐水泥(简称中热水泥)和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简称低热矿渣     水泥)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要求水化热较低的大坝和大体积混凝土工程所用的水泥。 2   引用标准     GB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 177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 203  用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 750  水泥安定性试验方法(压蒸法)     GB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GB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 1596  用于水泥的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2022  水泥水化热试验方法(直接法)     GB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 5483  用于水泥中的石膏和硬石膏       GB 6645  用于水泥中粒化电炉磷渣     GB 9774  水泥包装用袋 3    定义 3.1  中热硅酸盐水泥:以适当成分的硅酸盐水泥熟料,加入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具有中等      水化热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中热硅酸盐水泥。 3.2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以适当成分的硅酸盐水泥熟料,加入矿渣、适量石膏,磨细制成      的具有低水化热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水泥中矿渣掺加量按重      量百分比计为20% ̄60%,允许用不超过混合材总量50%的磷渣或粉煤灰代替部分矿渣。     注:①矿渣、磷渣和石膏必须分别符合GB203、GB6645和GB5483的规定。粉煤灰应符合GB1596         的规定,并当用户提出低碱要求时,碱含量以Na2O+(Na2O+0.658K2O)当量表示不大于         2.0% 。采用工业副产石膏时,必须经过试验,并呈报省、市、自治区建材工业主管部门         批准。         ②磨制水泥时允许加入不损害水泥性能的助磨剂,加入量不超过水泥重量1%。 4   标号     中热水泥分425、525两个标号;低热矿渣水泥分325、425两个标号。 5   技术要求 5.1   铝酸三钙和硅酸三钙     熟料中的铝酸三钙含量对于中热水泥不得超过6%,对于低热矿渣水泥不得超过8%;熟     料中硅酸三钙含量对于中热水泥不得超过55%。 5.2  氧化镁     熟料中氧化镁含量不得超过5%。如水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允许放宽到6%。 5.3  游离氧化钙     生产中热水泥时,熟料中游离氧化钙含量不得超过1.0%;生产低热矿渣水泥时,熟料     中游离氧化钙含量不得超过1.2%。 5.4  碱     碱含量由供需双方商定。当水泥在砼中和骨料可能发生有害反应并经用户提出低碱要求     时,中热水泥熟料中的碱含量以Na2O+(Na2O+0.658K2O) 当量表示不得超过0.6%,低热矿     渣水泥熟料中的碱含量不得超过1.0%。 5.5   三氧化硫     水泥中的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过3.5%。 5.6  细度     0.080mm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2%。 5.7  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60min,终凝不得迟于12h。 5.8  安定性     水泥安定性必须合格。 5.9   强度     各龄期强度值不得低于表1数值。     表1                                                 MPa ──────┬─────┬──────────────┬──────────────             │          │           抗压强度         │           抗折强度    品  种   │  标  号  ├────┬────┬────┼────┬────┬────             │          │   3天  │   7天  │  28天  │   3天  │   7天  │  28天 ──────┼─────┼────┼────┼────┼────┼────┼────    中热水泥 │   425    │  15.7  │  24.5  │  42.5  │   3.3  │   4.5  │  6.3             │   525    │  20.6  │  31.4  │  52.5  │   4.1  │   5.3  │  7.1 ──────┼─────┼────┼────┼────┼────┼────┼──── 低热矿渣水泥│   325    │   —   │  13.7  │  32.5  │   —   │   3.2  │  5.4             │   425    │   —   │  18.6  │  42.5  │   —   │   4.1  │  6.3 ──────┴─────┴────┴────┴────┴────┴────┴──── 5.10  水化热     各龄期水化热不得超过表2数值。     表2                                              MPa ───────┬───────────┬────────────               │       中热水泥       │     低热矿渣水泥     水泥标号  ├─────┬─────┼─────┬──────               │    3 天  │   28天   │    3天   │    28天 ───────┼─────┼─────┼─────┼──────       325     │    —    │    —    │    188   │    230       425     │    251   │   293    │    197   │    230       525     │    251   │   293    │    —    │    — ───────┴─────┴─────┴─────┴──────   6  试验方法 6.1  氧化钙(CaO)、二氧化硅(SiO2)、氧化铝(Al2O3)、氧化铁(Fe2O3)、氧化镁(MgO)、三      氧化硫(SO3)、游离氧化钙和碱含量的测定按GB176规定进行。 6.2  熟料中铝酸三钙含量X1(%)、硅酸三钙含量X2(%)按下式计算:               X1=2.65(Al2O3-0.64Fe2O3)               X2=4.07CaO-7.60SiO2-6.72Al2O3-1.43Fe2O3-2.85SO3 6.3  细度的测定按GB1345进行。 6.4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的测定按GB1346进行。 6.5  压蒸安定性的测定按GB750进行。 6.6  强度的测定按GB177进行。 6.7  水化热的测定按GB2022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标号编号取样。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数至少14kg。 7.2  试验及留样     每一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由水泥厂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方     法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或仲     裁。 7.3  判定规则     7.3.1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安定性、初凝时间、水化热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5章要求,        强度低于最低标号指标时,均为废品。 7.3.2  凡细度、终凝时间、混合材掺加量、硅酸三钙、铝酸三钙、游离氧化钙及碱含量中的        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5章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标号规定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 7.4   试验报告     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11天内,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包括除28天强度以外     的本标准第5章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试验报告还应填报混合材料名称和掺入量,并应附有该水泥的技术要求。 7.5  仲裁     水泥出厂后三个月内,如购货单位对水泥质量提出疑问或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水泥质量有关的     问题需要由水泥质量晷检验机关仲裁时,用水泥厂同一编号水泥的封存样进行。     若用户对水泥安定性、初凝时间有疑问要求现场取样仲裁时,生产厂应在收到用户要求后     7天之内会同用户在现场共同取样,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关检验。生产厂在规定时间内     不去现场,用户可单独取样送检,结果同等有效。 8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8.1  包装与标志     水泥可以袋装和散装。袋装每袋净重50±1kg,包装袋上须清楚标明:工厂名称、水泥品     种(简称)、标号、包装年、月、日和编号及助磨剂名称。包装袋两侧也应印有水泥名称和     标号。包装用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散装时须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8.2  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标号的水泥应分别贮存,不得     混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甄向贤、黄春江。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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