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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全而不细 效力尚待细则

2013-09-303120

  不久前,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全文刊发了《深圳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世联研究认为:这一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力度,改善了以往单个规范效力分散的局面,而相应处罚细则的细化也加强了监管办法的可操作性。
  
  世联研究认为:《办法》出台到真正执行,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同时购房者的购房权益将有所保障。整体而言,该办法对于维护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规范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通观《办法》,主要还是对于大规范的制定,操作上仍需配套细则。不过,从市场各方的反应来看,对于触及到当前市场焦点的一些条款较受关注。因此对于办法的执行,尤其是一些焦点条款可能带来的市场影响,现分析如下:
  
  影响一:规范了开发商开发资金及预售资金的使用,有望促使开发商加快供应节奏。《办法》第八、九条明确规定了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在项目立项阶段便应设立项目资本金等相关内容,第十八、十九、二十条则是再次明确预售款的专款专用。深圳此前并无项目资本金的相关规定,此次明确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是对国家相关项目资本金规定的响应,且创新性地规定了1低额。
  
  影响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须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且销售价格调整超过备案价格15%须重新备案,且价格综管部门应制定相应操作细则指导定价。这在一定程度会对开发商随意调整销售价格形成约束,从而影响房价波动。
  
  影响三:《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七款规定了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提供便利,并规定违规一单罚5万。这一条款,被市场各方解读为当前二手房市场交易中普遍存在的阴阳合同,将受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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